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并自主管理的一项福利保障(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
企业年金不同于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障基金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保险,具有补充性、商业性和市场化运作的特征,表现在:
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自愿行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决定,以便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的效益分配和管理,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缴费积累具有私人产权性质和继承性。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属于个人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前依法“锁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企业和职工与计划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关系,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制定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从外部实施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包括基金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职能委托外部管理服务机构。政府只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不干预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过程。市场化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
不同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因劳动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贡献较大的或者特殊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缴费标准。同时不同职工或企业的企业年金待遇也因投资收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年金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挂钩,能够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提高劳动积极性。
国际上的养老体系一般依靠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的“三大支柱”,其中企业年金的重要性逐渐升高,替代率比例也在提高。通常认为企业年金如果保值增值顺利,可以使企业员工退休后获得丰厚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状况。但是目前从企业的角度离这一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处于特征明显的转轨时期,从国有企业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乏力、业绩考核评价单一、企业运营效率低下等因素使得企业管理者短期行为明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管理者注重盈利、账面价值、资产负债等具体量化指标而较少考虑企业长期发展潜力、企业文化建立、员工忠诚度等因素,因此缺乏举办企业年金的动力。另外作为一些转型改制的遗留问题,诸多企业的人事关系复杂,内退下岗员工、正式退休人员的包袱较重,往往企业生产的效益大部分用于支付现阶段养老经费,无力去承担用于以后获取收益的企业年金计划。从其他类型企业角度,追求经济增长效率是首要目标,很多企业甚至都无法满足目前员工的货币薪酬支付或者无法支付基本养老保险,更无从谈及企业年金。因此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多层次综合考虑,从企业角度出发也要视实际情况而定,量力而行,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状况的年金计划,来改善员工退休生活保障问题。
企业年金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进入第三阶段,即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正在与外部市场竞争、企业发展战略和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企业员工的报酬管理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揽子薪酬”管理,包括工资、激励性分配和各类福利,年金计划与企业的经营战略、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以及职工个人职业生涯的设计结合起来,成为企业吸引员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建立完善的年金制度无疑会有很大的吸引力,特别是面临着加入WTO的激烈竞争局面,更是与其他企业争夺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
企业年金能够增强文化的凝聚力是以年金方案中运营年金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自身公司股票为基础的,这种做法将企业与员工更紧密结合在一起,增强了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更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事实上,通过企业年金让员工持有公司股票也是反收购的一种手段,防止其他公司强行收购公司股票。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和管理涉及到四个机构主体,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其业务职责关系表现为:
具体而言,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协商发起,制定企业年金计划方案,并将计划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计划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组成的理事会,也可以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计划受托人承担最终的责任,自己可以承担基金投资和账户管理等职责,如果受托人缺乏基本条件和管理能力,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职能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但是基金托管人职能必须对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接受计划受托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基金托管、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服务。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在参考国外成熟经验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方案,因此具有独特的特征,表现在:
覆盖范围应该是企业全体正式员工 。
采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筹集基金。企业年金计划应设立企业缴费上限和企业与职工总缴费上限。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和佣金后纳入企业年金计划基金。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属于个人产权;达到规定期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属于个人产权。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在不具备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能力时,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必须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个人账户积累额在计划参与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方可领取,年金待遇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支付方式。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年金待遇按照计划方案预先约定的待遇标准和计算基数核发;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年金待遇根据职工个人账户基金资产总额计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年金给付待遇;其一,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二,计划参与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继承人享受一次性给付;其三,计划参与职工因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其四,计划参与职工因出境定居。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能够享受以下好处
员工在退休后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障基金,在目前状况下主要是政府提供的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基金,而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快,政府负担的养老保障将会越来越重。在这种情况下,降低政府养老保险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加快发展员工个人养老保障体系就成了当务之急。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主要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积累,从而成为员工退休后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加快发展和普及企业年金计划是保障员工退休收入、维持其生活水准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过程中,企业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来实现对员工的激励。根据员工工龄、岗位级别和职务高低,企业相应提供不同级别的企业年金,对于企业而言这是实现其人力资源战略、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金手铐”,而对员工而言则是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方式,同时通过工作成果和业绩可以提升企业年金水准,从而间接提高个人收入水平。
企业年金之所以能够建立的重要因素之一还在于国家为其提供了优惠的税收措施。同样一笔收入作为薪金发放和领取和作为企业年金实现市场化积累在税收影响下有很大的区别。企业年金提取和投资收益的适当免税使得员工参与企业年金实质上在将当前收益转为未来收益的同时,免除了当前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率,这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有很大吸引力的。
员工自身资金的投资有多种选择,而作为企业年金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来运营、管理和投资,能够享受专业服务带来的高收益,避免自身能力不足带来的盲目投资和损失或低收益。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特征还为员工维持了较好的购买力,克服通货膨胀带来资产缩水。
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DB/DC混合模式,因而产品设计有不同于共同基金的特点,可以通过份额形式购买具有特定风险收益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也可以通过资金形式直接购买针对某一领域投资的企业年金投资模块。员工定制个性化的企业年金产品主要是针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设定中间目标,最终由投资管理人根据初始参数和中间目标制定完整的方案和计划。
影响员工选择年金产品的主观因素通常包括:年龄、性别、服务年限(工龄)和目前工资水平、岗位级别、职务级别、风险偏好、期望的投资收益率、其他社会保障状况(社保、商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退休后的收入需求等。影响员工选择年金产品的外部因素通常包括:企业运营状况、企业人力资源目标和计划、宏观金融市场环境等。
设定了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初始参数后,根据这些初始参数设定中间目标。中间目标包括员工缴费数目、企业缴费数目、风险控制目标、预期投资收益、预期的替代率和支付安排,这些中间目标需要满足员工个性特征,特别是对风险和收益的偏好,并且成为投资管理认为员工定制个性化产品的直接依据。
根据中间目标,投资管理人发挥其优势为员工制定个性化的企业年金服务,这些服务都是根据对员工自身要求而专门设计的。企业年金服务主要包括:根据企业员工的普遍情况和企业状况制定适应该企业的年金方案;为该企业的年金方案设计短、中、长期的投资规划;为不同的员工设计不同的产品模块和组合,满足不同员工的风险收益要求;为员工提供普遍性的和个体性的咨询、查阅、监督和更改服务,员工在使用企业年金产品始更自由方便。
例如,A员工在定制企业年金产品时需要进行的初始情况调查包括:为未来收益的同时,免除了当前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率,这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有很大吸引力的。
我国以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是由企业自行经办或者监管部门附属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办理,存在着政企不分、效率低效、行政代替市场、缺乏监管等问题。
新的年金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建立,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走了一条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的道路。新框架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的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养老产品的办法,可以采取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帐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委托模式。其制度设计先进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年金财产所有权独立。企业年金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及其受益人,与企业财产、运营机构财产分离;
2、运营以受托人为核心。受托人在企业年金营运环节当中,一方面连接委托人、受益人,另一方面连接委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营运管理的中心;
3、企业年金营运角色分离。即帐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设置了“管钱的不摸钱,摸钱的不管钱”的制约机制。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一般形式有三种:
1、企业和职工缴费在“税前列支”;
2、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
3、企业年金支付阶段免税。
二、我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时间和制定部门 | 政策名称 | 具体优惠规定 |
2000年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 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成本列支。 |
2003年 财政部 |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可从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
从97年开始,包括湖北、四川和浙江等19个省以及上海、北京和重庆等3个直辖市在内的不少省市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6%以内的部分或者上年度工资总额1/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详见下表)
税前列支的比例 | 省市 |
4%税前列入成本 | 湖南、新疆、山东、广东、吉林、辽宁、河北、黑龙江、北京、青海、陕西 |
3-5%税前列入成本 | 四川 |
5%税前列入成本 | 福建、上海、安徽、云南、浙江,深圳、贵州、海南 |
6%税前列入成本 | 重庆 |
8%税前列入成本 | 天津 |
8.30%税前列入成本 | 山西、江西 |
12.5%税前列入成本 | 湖北、江苏 |
备注:1. %表示税前列支部分占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2、括号内的为税收优惠政策待批省份。
3、信息来源于中国养老金网(截至2006年5月)及《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目前,在企业年金计划人数和基金规模上,地区、行业之间分布很不均衡,多数集中在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铁路、电力、石化、石油和金融等国有大型行业。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策不到位。缺乏去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缺乏明确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办法,导致企业年金整体发展缓慢。再者,不同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认识程度不同,导致企业年金总体上发展速度慢、水平低、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少地区和有条件的企业还尚未开展企业年金工作,退休人员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严重的依赖性。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虽然政府明确了要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长远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今还遗留了很多问题尚未解决,从而阻碍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三、操作不规范。有的企业年金营运机构对外信息不公开,而且操作不规范,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有的企业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企业年金,但是未将年金基金和其他资金分帐管理,影响了职工正当权益,造成劳资纠纷隐患。
单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使政府过多的包揽了养老保障的责任,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单支柱走向多支柱养老保障养老保障模式,可以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政府只负责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企业提供企业福利制度,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个人明确自我责任,合理储蓄。
目前,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的主体,由于缺乏流动性,导致全社会生产效率受到了严重影响。由于国有企业福利很多具有“不可转换性”和很强的“国企依附性”,职工的流动性非常差,而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具有可携带性和可转换型,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发展企业年金能促进我国企业激励机制、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机制趋于完善,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年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支付承诺,企业年金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长期协调性、稳定性和规模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特点,对资本市场的制度、结构和效率以及稳定性将产生及其重要而又复杂的影响,而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障属性反过来又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建立在资本市场比较规范、成熟的基础之上,从而在企业年金基金和投资市场共同生长、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系统的银行化、金融资产的储蓄化、金融市场的短期化,导致银行储蓄存款扮演了多种角色、承担了多种金融功能。而民间实际上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于养老,这部分资金缺乏合理的机制用于长期投资。通过企业年金来替代和分离出居民用于养老的银行存款,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企业年金计划最早起源于17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政府向独立战争中致残的士兵支付年金作为生活来源。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是从19世纪晚期开始的,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公司向那些在工作中致残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20年的雇员提供年金收入。
为了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减轻政府负担,西方各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1972年,瑞典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企业年金缴费;1974年,美国政府制定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75年,前联邦德国制定了《企业退休金法》;90年代,澳大利亚立法强制雇主为雇员建立累积制的企业年金;荷兰、丹麦也颁布法律建立行业累积制企业年金;英国允许企业雇员选择不参加由企业雇主资助的养老金计划,而向自己建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企业年金还按照指数化进行调整,上涨部分由国家和雇主共同承担。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减免税收,对其投资收益延期纳税。因此,企业年金计划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其资产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寿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目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不仅有北美洲、欧洲和澳洲的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南非和拉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401(k)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目前最流行、参加员工最多的企业养老金计划。这类养老金计划根据美国《税收法》第401(k)节的有关规定,为资助该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计划的员工就计划的缴费和投资收益提供延税等优税待遇。同时,401(k)计划还为每位参加员工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帐户管理的投资管理权下放到员工手中,员工可以通过网站、专线电话等多种方便的形式随时随地的根据证券市场的走势进行投资控制。美国广大的企业职工通过自己参加401(k)计划,踊跃投资于美国的证券市场,使401(k)计划成为美国当今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投资者。
企业年金的资金经历三个交易环节:缴费环节、基金投资环节和年金给付环节,就存在三个可能的缴税领域。按照各环节是否缴税,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的形式可以分成EET、TEE、TTE、ETT等4种基本税收组合(E表示不征税,T表示征税)。其中EET和TEE被称为消费税,相对综合收益税TTE和ETT而言,更加适合年金储蓄,因为:1、从征税管理的角度看,对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征税存在不合理性;2、前期的征税将降低年金基金的税后真实收益。EET和TEE相比,前者是典型的消费税,而后者是预付消费税,EET方式在前期免税可以更好的激励个人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而且避免企业年金基金受政府政策变化的风险,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少国家都采取EET的征税方式。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公司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其责任主体是企业和职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将养老保障体系概括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养老保险,主要是指政府强制实施的国家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系统。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主要是指企业雇主对雇员实施的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性的养老计划安排,一般为自愿储蓄型。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养老金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百分比,通常以劳动者退休后第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数额与退休前的一年平均收入金额之比计算。一般来讲,替代率越高,表明退休前后收入差距越小;替代率越低,退休前后的收入差距越大。因此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个人福利损失程度或者表示个人受保障强度的指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保险三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也是采取这个思路。企业年金替代正逐渐成为养老金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替代率目标是30%。
现收现付制是在一些西方国家处于经济繁荣、老年人比重较低、公共养老金负担不重的历史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但是70年代石油危机以及滞胀局面出现后,现收现付制度逐步陷入了困境,在经济危机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下,政府财政压力加大,现收现付制度无法维系。此外,从激励作用的角度来看,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缴费和收益之间缺乏制度性关联,各受益人之间存在很强的共济性,相当于存在着差别税率,从而产生经济扭曲现象。基金制则是采取个人账户累计,缴费与收益直接挂钩,缴费越多待遇越高,一方面解决了现收现付制度下资金出现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现收现付制度下的“搭便车”现象,消除了激励不足的现象。